为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全面落实高校岗位聘用制,进一步加强学科队伍建设,优化教职工队伍的结构,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实施范围
(一)学校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二)学校各类雇员制人员的岗位聘用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述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辅导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系列评聘与管理。
二、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逐步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区别不同类型岗位及不同学院、不同学科的发展情况、队伍建设状况实行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岗位设置方案
(一)岗位总量
根据学校各类在校生规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需要,经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拟设置岗位总量为3139个(其中专职科研岗位100个)。
(二)岗位比例
在学校设置的岗位总量中,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7%,其中,教师岗位(含辅导员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6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5%;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8%;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5%。
(三)岗位分类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按15:30:47:8设置;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的二、三、四级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的五、六、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的八、九、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的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
(1)教师岗位。教师岗位包括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在不突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前提下,教师正高、副高、中级及其以下人员的结构比例按18.1:30.3:51.6设置。教师岗位的设置及聘用按《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的正高、副高、中级及其以下人员的结构比例按2.2:28.9:68.9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
2、管理岗位
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即职员职务与职员职级相结合的职员管理制度。职员职务指管理人员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主要体现岗位领导职责、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职员职级指管理人员的岗位级别等级,主要体现管理职责、年功积累和工作实绩,根据任职年限、工作实绩和聘期考核情况等因素逐级晋升。同级职员包括具有同级职员职务人员和具有同级职员职级人员。在首次岗位设置时,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职员职级岗位,其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管理岗位的职级从三至十级分为八个等级。学校现任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含正处级调研员)、处级副职(含副处级调研员)、科级正职(含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含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认定职员职级。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江浦校区、浦江学院、工会、共青团、直附属单位、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以及院(部)等单位的五至十级管理岗位总数,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其职能、编制、工作性质等因素,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及我校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经学校批准后下达。
管理六级及以上职员的岗位数按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35%确定。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原则上按1:2的比例控制。
根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岗位上任职的要求,对确因需要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双肩挑”人员。“双肩挑”人员原则上应为五级及以上岗位职员。“双肩挑”人员同时占党政管理人员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
3、辅导员岗位
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辅导员是教师队伍同时也是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总量,纳入教师岗位总量。辅导员的配备应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辅导员按教师岗位聘用时,其岗位结构比例及岗位内分级结构比例或指标按学校下达的比例或指标执行。辅导员同时按《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认定管理职员职级。
辅导员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
4、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技术工三级以上岗位总量按25%的比例设置,其中一级和二级岗位占岗位总量的5%。
随着后勤社会化的发展,学校将逐步减少工勤技能人员。对学校事业发展和日常管理、服务起着十分重要作用的工勤技能岗位,经学校特别批准后可以继续保留。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按《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
5、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学校因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特殊需要或某项特殊工作的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设置的工作岗位。特殊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一级岗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要求,根据我校二级岗位数量、队伍状况和分布情况制定学校专业技术二级岗的基本任职条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经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核批后聘任。
专业技术三、五、六级岗位的基本申报条件由学校根据我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状况统一制定,分别由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和各聘任工作组组织评审。
专业技术八、九、十一级岗位由各相关单位、各学科群或学院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的前提下,结合本学科、本单位专业技术队伍的状况和发展需要制定具体任职条件(含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仍按现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教师岗位聘任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有关条件、规定执行。
(三)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学校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对管理岗位任职条件的基本要求,根据我校各级职员岗位数量、结构和分布的情况制定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教育职员岗位要形成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机制。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学校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对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的要求,制定我校各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各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工勤人员情况、各级岗位数量及本单位实际岗位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五、聘用组织和程序
在全校岗位聘用工作中,坚持规范程序、健全组织、明确职责、有效监督,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聘用组织
1、成立“南京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任的领导工作;负责审批学校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全校各单位各级、各类岗位总量指标。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和学校各岗位聘任工作组具体实施岗位聘任的组织工作。
2、成立“南京工业大学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岗位聘任的实施工作。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评审推荐、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审和聘任;学校各岗位系列聘任工作组推荐的专业技术四、五、六级岗位人员的审核、批准和聘任;根据学校各聘任工作组方案,聘任其他各级各类人员;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下设岗位聘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3、成立“教师岗位聘任工作组”,负责教师(含科研)岗位聘任的组织工作;评审推荐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人选;组织评审,并上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四、五、六、七级岗位聘任方案。负责审批教师岗位八、九、十、十一、十二级岗位的聘任方案;上述方案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核准后聘任。
4、成立“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工作组”,负责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组织工作;负责评审推荐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三级岗位人选;组织评审,并上报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四、五、六、七级岗位聘用方案。负责审批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八、九、十、十一、十二级岗位聘用方案;上述方案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核准后聘任。
5、成立“管理岗位聘任工作组”,负责管理岗位聘任的组织工作;负责上报五、六级管理岗位聘用方案。负责审批七、八、九、十级管理岗位的聘用方案;上述方案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核准后聘任。
6、成立“辅导员岗位聘任工作组”,负责辅导员岗位聘任的组织工作;组织评审,并上报辅导员专业技术四、五、六、七级岗位聘任方案;制定专业技术岗位八级及其以下岗位的拟聘方案;上述方案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核准后聘任。根据《管理人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认定辅导员相应的行政职级,并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核准。
7、成立“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工作组”,负责工勤技能岗位聘任的组织工作。负责审核并拟定各级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聘任方案,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核准后聘任。
8、成立“岗位聘用监督与申诉受理工作组”,按照国家、省的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全程监督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和受理教职工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申诉。对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裁定。
9、成立“各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岗位聘用具体实施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二、三、四、五、六、七级岗位的评审推荐工作;负责组织评审专业技术八至十二级岗位人员,并制定拟聘方案,报学校岗位聘任工作组审批;根据学校规定负责本单位党政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申报人员的审核、评审、推荐工作;负责本单位辅导员岗位申报人员的审核、推荐工作。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由单位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及岗位条件。学校根据岗位总量和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基本条件;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设置方案并报学校批准。
2、个人申报。根据本人所在岗位性质和自身实际情况,对照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条件,填写相应的“岗位聘用申请表”进行自主申报。
3、资格审查。各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和学校各聘任工作组分别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成果认定。
4、制定拟聘方案。各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评审、推荐和制定拟聘方案;学校各聘任工作组根据权限评审推荐、拟定、审批各类各级岗位聘用方案,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校岗位聘任委员会经评审、推荐和审议拟定全校岗位聘用拟聘方案。
5、公示。学校对专业技术二、三、五、六级岗位、管理五、六级岗位及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拟聘岗位人员在全校进行为期五天公示;经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审议的其他岗位拟聘用方案,由各二级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五天公示。
6、监督与申诉。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发生争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岗位聘用监督与申诉受理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岗位聘用监督与申诉受理工作组”在接到申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7、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上述组织和工作程序仅在全校大规模全员岗位聘任时开展工作和使用。日常人才引进、局部岗位调整及专业技术职务变化所需岗位聘用工作,由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学科首
六、岗位聘用
(一)签订聘用合同。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受聘人、受聘人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处保管。有关岗位职责的相关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或加页与聘用合同同时签订。
(二)聘用期限。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为终身聘用;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期限为8年;其他岗位的聘用期限一般为4年。聘期内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后,岗位需要,经考核或相关程序评审符合届时岗位职能的要求,本人愿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三)合同变更。在聘期内,因专业技术职务、行政领导职务等变化引起岗位变化的,原聘用时间不变,可根据需要签订新岗位的岗位职责协议。本人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四)解聘与辞聘。
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岗位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聘期内有两次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严重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受聘人有其它违反国家、省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劳动纪律有关规定符合辞退或解聘条件的。
2、学校有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受聘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3、学校与受聘人中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学校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聘或辞聘手续。
4、聘用期满。聘用期满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应聘,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但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经批准:原工作性质涉及学校或国家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与学校另有未到期的合同或协议的。受聘人与学校有其它协议的,按相关协议执行。
(五)因自身原因未被聘用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入校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待岗或解除有关聘用合同。
(六)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任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任,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从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所取得的工作实绩。中层领导干部和特殊岗位的考核按组织部要求或特殊岗位约定进行专项考核。聘任期满前要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八、首次全员岗位聘用的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首次岗位聘用时,学校岗位总量按现有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实际数量下达;各类岗位数量按现聘或在岗的相应人员数量下达;岗位分级数量按现岗位人数及岗位分级的相关规定下达。
(二)首次岗位聘用时,各单位岗位数量原则上以现有在职在岗人员为基数(在批准时间内出国学习、访问、探亲人员列入在职在岗人员基数),党政管理、工勤技能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经规定程序进入相应等级岗位,不得违反规定突破岗位数额和岗位等级聘用。
(三)首次岗位聘用后,专业技术职务、行政领导职务调整及变化的按国家、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后只能进入上一级的基础岗位。
(四)在管理岗位首次聘用中,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职员职务与职员职级体系,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职员岗位体系。管理人员工资按职员工资系列执行;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的管理岗位人员,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待按其管理岗位晋升职级,晋升后的职员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转为执行相应职级职员岗位工资。
(五)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已经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与所聘岗位相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对上述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一致,但本人又实际从事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位聘任时只能聘至本岗位的基础等级,在取得与相应岗位相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
(七)对确因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同时任职的“双肩挑”人员,学校根据岗位和人员的具体情况,明确可执行“双肩挑”政策的具体人员。可执行“双肩挑”政策人员是指,原在专任教师岗位,评聘了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转到管理六级及以上岗位工作,并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双肩挑”人员原则上应为管理五级岗位及以上。
(八)现有人员已超过学校核定的岗位数量或岗位分级数量的单位,今后要自然减员,逐步或在事业发展中解决人员与岗位的矛盾;超出岗位人员数量按本岗位的基础岗位聘用,不得突破岗位内部级别比例。
(九)
(十)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内退人员属于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再参加岗位聘任和晋升岗位等级。
(十一)工勤人员(包括在管理部门和教辅单位中从事工勤工作的人员)按各单位现有在岗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现有人员的工勤职级,按工勤技能岗位聘任。
(十二)后勤、产业中学校事业编制在岗人员,根据学校所发聘任文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按现聘职务分别纳入学校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和工勤系列岗位分级评审。上述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分级评审后,学校调整其档案岗位工资,聘任后相应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十二)首次岗位聘用时,任职年限的计算是指从受聘现任职务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退休人员的任职年限从受聘职务之日起至退休之日止。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工业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2、《南京工业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南京工业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4、《南京工业大学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5、《南京工业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南京工业大学
附件一:
南京工业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校教师岗位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能力卓越的师资队伍,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和《南京工业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范围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
(二)岗位设置原则
1、宏观控制、分级管理。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需要,制定教师岗位设置方案,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教师岗位和结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2、按需设岗、优化结构。教师岗位设置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梯队建设、创新团队培育、用人效益等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设岗,既考虑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又兼顾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逐步建设一支数量适宜、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师资队伍。
3、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岗位设置要突出重点、兼顾发展,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上水平,有利于创新学术团队培育,有利于调动全体教师工作积极性。岗位设置要向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倾斜,向学术创新团队倾斜,向公共基础课倾斜,同时兼顾一般学科的发展需要。
(三)岗位名称和等级
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
岗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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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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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一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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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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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二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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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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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三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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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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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四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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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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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一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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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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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二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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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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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三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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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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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一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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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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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二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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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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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三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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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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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一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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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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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二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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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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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岗位数量
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合我校实际,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教师岗位总量不低于全校岗位总量的62%。首次聘用时,教师岗位按现有教师数为基准核定。各学院的教师岗位数量由学校原则上按照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五)岗位结构比例
教师正高级岗位比例控制在18%左右,副高级岗位比例控制在30%左右,中级及以下岗位在52%左右。高、中、初级岗位内部结构控制比例为:教授二至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0.3:30.2:59.5,副教授一至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2.3:42.4:35.3,讲师一至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0:40:30,助教一、二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0:50。
二、岗位职责
(一)基本岗位职责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能承担并完成受聘岗位工作。
(二)岗位主要职责
1、教授一级岗位
参与制定学校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制定或指导所在学科的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国内外领先进水平,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和学术领军人才,不断提升学科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
2、教授二级岗位
密切关注本学科和跨学科领域的前沿发展,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完成各项学科(专业)建设任务。组织本学科重大科研项目或协调跨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和实施,指导或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学科研青年骨干教师开展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负责学科(专业)建设,讲授本专业核心课程,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专题讲座,培养高
3、教授三级岗位
在学科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积极做好学术梯队或教学团队建设,积极开展科研活动,组织和参与本学科或跨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和实施,指导青年教师开展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讲授本学科(专业)主要课程,开设学科前沿领域专题讲座,努力做好国家精品课程及规划教材建设,培养高
4、教授四级岗位
主持或积极参与所在学科的学科和专业建设,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承担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5、副教授一级及以下岗位的岗位职责,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结合学校有关规定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报学校备案后列入每级岗位的聘用合同。
三、岗位聘用条件
教师岗位聘用主要以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做出的贡献等为依据。
(一)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1、个人申请方式
凡我校正高级教师,考核合格及以上,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教学、科研业绩显著,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
(1)******特聘教授;
(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3)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
(4)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5)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6)江苏省“333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7)国家级科技三大奖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9)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主要完成人,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10)国家文化艺术领域最高成就奖的主要完成人;
(11)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12)“863计划”重点(重大)项目主持人;
(1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首席专家;
(1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
(1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
(16)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17)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
(18)国家级创新团队带头人;
(19)任正高级岗位10年及以上,独立指导过三届博士研究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教学、科研业绩显著者;
(20)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同行中有较大学术影响,并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的海外引进人才。
2、校长提名方式
现任正高级职务的教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在学科建设中发挥领军作用,为本学科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在本学科领域取得具有代表性的显著成果,或在学校的建设发展中创造性开展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特别突出业绩的学科带头人,可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推荐,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参加教授二级岗位的评聘。
(二)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1.个人申请方式
凡我校正高级教师,独立指导研究生,考核合格及以上,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
(1)省级教学名师;
(2)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省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4)江苏省“333工程”第二层次人选,或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项目资助人选,或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5)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
(6)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教育部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人选;
(7)国家级特色专业带头人;
(8)教育部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主持人;
(9)省级教学团队带头人;
(10)省级创新团队带头人;
(11)国家级教学、科研中心(基地、平台、试验区等)第一负责人;
(12)“863”项目负责人,或973子课题项目负责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
(13)省级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14)国家级科技进步等三大奖项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或三等奖主要完成人;
(15)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
(16)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或二、三等奖主要完成人;
(17)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主要完成人;
(1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19)国家级精品课程或省级一类精品课程主要完成人;
(20)省级以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一等奖主编,或省部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主编;
(21)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一),成果由南京工业大学转让,并应用推广,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累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八项及其以上;
(22)近三年内发表影响因子5.0以上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3)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近三年累计纵向或横向(软件经费)经费到款全校排名前15名。或为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且单项项目到款纵向经费50万元以上或横向单项科研经费200万元以上。
2、校长提名方式
现任正高级职务的教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在所在学科领域中发挥骨干作用,或为学校学科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本学科领域取得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成果的人员,可由学科首
(三)教授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现任正高级职务的教师,考核合格及以上,工作任务饱满,能胜任岗位职责,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
(四)副教授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1、任副高级职务6年及以上,考核合格及以上,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教学、科研业绩显著,可申请;
2、任副高级职务3年及以上,考核合格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
(1)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2)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或江苏省“青蓝工程”培养对象;
(3)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教育部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人选;
(4)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基金或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5)主持1门以上课程讲授任务,教学效果优秀,国家级教学、科研类奖获得者,或省级教学、科研类奖主要完成人,或校级教学类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或校师德十佳;
(6)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三年: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年均纵向科研经费10万元(人文社科类课题0.6万元)以上,年均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被CSSCI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
3、首席教授提名方式
现任副高级职务的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为学校、学院的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在所在学科领域取得突出业绩且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人员,可由学院推荐,首
(五)副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1、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及以上,考核合格及以上,工作任务饱满,教学效果良好及以上的人员,可申请;
2、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满3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
(1)省级精品课程主要完成人;
(2)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或江苏省“青蓝工程”培养对象;
(3)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教育部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人选;
(4)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基金或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5)主持1门以上课程讲授任务,教学效果优秀,国家级教学、科研类奖获得者,或省级教学、科研类奖主要完成人,或校级教学类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或校师德十佳;
(6)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被CSSCI收录论文)5篇及以上。
3、首席教授提名方式
现任副高级职务的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为学校、学院的建设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所在学科领域取得重大业绩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员,可由学院推荐,首
(六)副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现任副高级职务的教师,工作任务饱满,能胜任岗位职责,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
(七)讲师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任讲师职务3年以上,工作任务饱满,教学科研业绩突出者可申请。
2、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工作任务饱满,教学科研业绩突出者可申请。
(八)讲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工作任务饱满,可申请。
2、任讲师职务3年以上,工作任务饱满,教学效果良好,可申请。
(九)讲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现任讲师职务的教师,工作任务饱满,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聘用。
(十)助教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硕士学位者或任助教职务3年以上,工作任务饱满,教学效果良好,可申请。
(十一)助教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现任助教职务的教师,工作任务饱满。
讲师、助教各级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各学院(单位)根据岗位数量并结合单位实际,综合考虑现实表现、业务能力、发展潜力和学术资历等情况合理制定。
四、岗位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聘用条件。
(二)制定岗位职责。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制定各级岗位的岗位职责。
(三)个人申报。符合聘用申报条件的教师填写《教师岗位聘用申请表》,并附本人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各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
(四)资格审查。各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对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
(五)各单位评审、推荐。各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提出讲师一级及以下岗位拟聘方案,推荐副教授三级及以上岗位拟聘人选,报学校教师岗位聘任工作组审核。
(六)学校评审。学校教师岗位聘任工作组审核批准讲师一级及以下岗位拟聘方案,评审、确定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一至三级岗位拟聘人选,评审、推荐教授三级岗位拟聘人选,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审核后聘任。教授二级岗位经教师岗位聘任工作组初评,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评审、推荐,经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聘任。
(七)公示拟聘人选。
(八)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五、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学校严格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核准的结构比例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对超过岗位结构比例的,学校将在专业技术评聘及岗位聘用时予以控制。
(二)在聘期内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或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违反我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教师岗位,且2-4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教师岗位的聘任。
(三)在聘期间出现教学事故,被学校通报处理的,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教师岗位,且2-4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教师岗位的聘任。
(四)“双肩挑”人员聘任教师岗位的,占所在学院、学科岗位。由个人向所在学院、学科群提出申请,学院向学校提出推荐意见。
(五)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或批准保留岗位的自费出国教师,在批准的期限内学校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回校工作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
(六)引进人才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和能力按学校确定的岗位直接聘任,聘期到学校规定聘任周期结束为止。
(七)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聘用在讲师一级岗位。
(八)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讲师三级岗位。
(九)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助教二级岗位。
六、聘期与考核
(一)教授一级岗位为终身聘用;教授二级岗位的聘用期限为8年;其它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4年。聘期内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职务晋级聘任人员或新进人员聘任的聘期从聘任之日起至聘任周期结束之日止。聘期周期结束后需重新参加聘任。
(二)学校对教师岗位实行动态管理与考核,岗位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考核聘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业绩等。考核结果作为薪级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奖惩和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三)教授四级及以上岗位由学校负责考核,副教授一级及以下岗位由所在学院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校人事处备案。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南京工业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和《南京工业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范围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教师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二)岗位设置原则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从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有利于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岗位数量
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合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总体需要,确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其他专业术岗位原则上不超过全校岗位总量的15%。
(四)岗位结构比例
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不设正高级二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及其岗位的结构比例按2.2:28.9:68.9设置。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等级结构控制比例分别为:副高级一至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中级一至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一级和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二、岗位职责
(一)各单位根据学校对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实际要求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没有明确职责的,不能参加岗位分级,只能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三、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一)正高级三级岗位(三级)聘用的基本条件:
1、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作为关键管理岗位负责人承担重要的管理职责;
2、在学校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发挥重要的带头作用;
3、近两个聘期在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取得显著的学术、技术成就和改革成果。
4、上个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二)正高级四级岗位(四级)聘用的基本条件
1、通过规定的评审程序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2、上个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三)副高级一级岗位(五级)聘用的基本条件
1、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且承担重要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任务,或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且承担重要管理岗位职责;
2、工作业绩突出,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和管理成果;
3、上个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四)副高级二级岗位(六级)聘用的基本条件
1、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2、承担较为重要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3、近一个聘期在副高级岗位取得显著业绩,圆满履行岗位职责。
4、上个聘期考核为合格。
(五)副高级三级岗位(七级)聘用的基本条件
1、通过规定的评审程序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上个聘期考核为合格。
(六)中级一级岗位(八级)聘用的基本条件
1、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专业技术工作任务饱满,服务质量良好,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工作业绩突出并取得一定的学术和管理成果;
2、上个聘期考核为合格。
(七)中级二级岗位(九级)聘用的基本条件
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上个聘期考核为合格。
(八)中级三级岗位(十级)聘用的基本条件
通过规定的评审程序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上个聘期考核为合格。
(九)初级一级岗位(十一级)聘用的基本条件
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工作表现积极,上个聘期考核为合格。
(十)初级二级岗位(十二级)聘用的基本条件
经过考核,被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一)员级(十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经院、校两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认定,具有其他专业技术员级(十三级)岗位的任职能力。
四、岗位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二)个人申报。符合聘用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申请表》,并附本人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各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
(三)资格审查。各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基本条件的资格审查。
(四)各单位评审、推荐。各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提出中级一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选,推荐副高级三级及以上岗位人选,报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组审核。
(五)学校评审。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组评审、确定中级一级及以下岗位拟聘方案,评审、推荐副高级三级及以上岗位拟聘人选,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审核后聘任。
(六)公示拟聘人选。
(七)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五、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学校严格控制各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聘任比例,对超过岗位结构比例的,学校将在专业技术评聘及岗位聘用时予以控制。
(二)在聘期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岗位,且2-4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岗位的聘任。
(三)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一致,但本人又实际从事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岗位聘任时只能聘至本岗位的基础等级,在取得与相应岗位相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
(四)引进人才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到学校规定聘任周期结束为止。
(六)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聘用在中级一级岗位。
(七)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中级三级岗位。
(八)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初级二级岗位。
(九)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六、聘期与考核
(一)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期限一般为4年。聘期内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专业技术职务晋级聘任人员或新进人员聘任的聘期从聘任之日起至聘任周期结束之日止。聘期周期结束后需重新参加聘任。
(二)岗位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考核内容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为基础,重实绩、重贡献、重服务。兼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还要结合组织部中层干部考核进行目标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级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奖惩和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三:
南京工业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建立健全我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制度,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精干高效的职业化、专业化管理干部队伍,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和《南京工业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范围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校部机关各职能部门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各单位、各学院(部)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岗位设置原则
管理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坚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和专业化的原则,以增强领导力、决策力、执行力为目标,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
(三)岗位职级
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与职员职级相结合的教育职员制度,岗位职级从三至十级分为八个等级。现行的厅级正职(含享受正厅级待遇)、厅级副职(含享受副厅级待遇)、处级正职(含正处级调研员)、处级副职(含副处级调研员)、科级正职(含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含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而职员职级不对应行政级别。
(四)岗位数量
管理岗位总数原则上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18%以内,六级及以上的岗位数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35%,五级和六级的比例原则上按1:2设置。各部门、各单位的五至十级可设置管理岗位数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其职能、编制、工作性质等因素,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及我校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经学校批准后下达。
二、岗位职责
(一)基本职责
1、四级以上岗位:主持或分管学校某些方面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些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分管工作的发展规划与主要工作措施,拟定相关的重要文件,领导分管部门或单位的工作。
2、五、六级岗位:主持或分管相关部门、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或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下级岗位人员的工作。
3、七、八级岗位:主持科、室的管理工作,或者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比较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下级岗位人员的工作。
4、九、十级岗位: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二)具体岗位职责由学校和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和目标任务确定。
三、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一)任职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和理论水平,拥护并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任职岗位工作的能力、专业知识或技能。
4、为人正派,勤政廉洁,团结同志,有全局观念,能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5、身心能够适应任职工作岗位的要求。
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三级职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正厅级干部(正厅级领导干部、享受正厅级待遇)对应三级职员。
2、四级职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副厅级干部(副厅级领导干部、享受副厅级待遇)对应四级职员。
3、五级职员:由我校任命的正处级干部(正处级领导干部、正处级调研员)对应五级职员。任副处级领导职务10年及以上或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15年及以上,具有较高的理论与政策水平,较强的统筹协调与驾驭全局能力,工作经验丰富,岗位业绩突出者可申请五级职员。
4、六级职员:由我校任命的副处级干部(副处级领导干部、副处级调研员)对应六级职员。任正科级领导职务8年及以上或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12年及以上,理论与政策水平较高,能较好承担岗位职责,岗位业绩突出者可申请六级职员。
5、七级职员:由我校任命的正科级干部(正科级领导干部、主任科员)对应七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10年或大学本科毕业7年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者;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者;博士毕业生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者可申请七级职员。
6、八级职员:由我校任命的副科级干部(副科级领导干部、副主任科员)对应八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4年以上者;大学本科毕业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者;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九级职员岗位工作1年以上者;取得博士学位者可申请八级职员。
7、九级职员:科员对应九级职员。硕士毕业生;大学本科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大学专科毕业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者可申请九级职员。
8、十级职员:办事员对应十级职员。大学专科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者可申请十级职员。
四、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管理岗位设置数、岗位性质和目标任务,制订各级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任职条件及拟聘人数。
(二)个人申报。填写《管理岗位聘用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各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首次岗位聘用时,不进行职员职级晋升聘任,按照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根据本人现任职务申报相应的职员职级。
(三)各单位审核。各单位根据各级管理人员现任职务,按照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拟定聘用方案,报管理岗位聘任工作组审核。
(四)学校审核。管理岗位聘任工作组对各单位上报的聘用方案进行审查,审批七级以下职员管理岗位的聘用方案,上报六级以上职员管理岗位聘用方案,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审核后聘任。
(五)公示拟聘人选。
(六)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五、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的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人员,在首次聘用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不再分级。以后按其管理岗位晋升职级,晋升后的岗位工资如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执行相应职级职员岗位工资。在聘用管理岗位职级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在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职级为五级及以上的“双肩挑”党政管理岗位职员,根据个人意愿,可按管理岗位聘用,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系列,也可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此类人员同时占专业技术岗位和党政管理人员岗位。经学校批准确定聘用岗位类别和执行工资系列后,在一个聘期内,一般不得更改。
(四)出现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岗位。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任,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后,学校不再进行非领导职务的评聘工作。在管理岗位有空缺或晋级聘用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形式择优聘用。具体办法学校将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另行制定。
六、聘期与考核
(一)管理岗位五级及以下职员聘期一般为四年。聘期内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领导职务晋升、职员晋级或新进人员聘任的聘期从聘任之日起至聘任周期结束之日止。聘期周期结束后需重新参加聘任。
(二)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还应进行试用期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学校相关考核办法实施。考核结果作为薪级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奖惩和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三)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员的考核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权限进行。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授权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四:
南京工业大学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增强岗位意识,提高辅导员队伍的责任心和战斗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和《南京工业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高等教育特点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范围
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学院(部)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辅导员是教师队伍同时也是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和管理岗位系列聘用。
(二)岗位设置原则
辅导员岗位的设置,按照岗位管理、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湛的专职辅导员队伍。
(三)岗位数量
在核准的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总量范围内,根据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全校专职辅导员岗位总量。原则上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学校授权组织部、人事处和学生处共同负责、统一设置各学院(系)辅导员岗位。
(四)岗位结构比例
采用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并行的方法设置辅导员岗位,即辅导员岗位既可纳入教师岗位聘用,也可纳入管理岗位聘用。辅导员岗位纳入教师岗位聘用时,其层级结构比例和岗位层级内部各等级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同教师岗位;辅导员岗位纳入管理岗位聘用时,其职级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同管理岗位。
二、岗位职责
(一)受聘人员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熟悉国家、学校的关于学生教育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爱与责任的理念,工作勤奋踏实,以身作则;爱岗敬业,强化服务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二)受聘人员应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紧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结合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课堂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通过大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和学生社团的建设。
(三)受聘人员应学习和掌握学生工作的一般程序和环节,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好国防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学风建设、养成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与大学生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有关的工作;组织大学生开展第二课堂的社会实践或科技创新等活动;参与处理涉及学校和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
(四)受聘人员应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以学生为主体,紧密依靠学生,注意发挥学生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做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协调者;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和方法;积极探索学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结合本职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方法和思路。
(五)受聘人员应坚持学习化工作、工作化学习,认真开展、参与读书学习活动,积极参加理论进修和调查研究,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素质,在本领域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在各类刊物上积极发表研究论文。可根据需要,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党建、心理健康、就业指导、军事理论、职业生涯规划、入学教育、毕业教育以及人文素质课等教学任务以及承担与招生、就业、教育管理等相关的管理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六)受聘人员应参与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执行和工作总结;全面实施思想政治教育,认真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积极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形势与政策教育、学风建设、养成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专项工作;坚持深入班级、宿舍,组织和参加班级、年级的活动,加强工作调研,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正确应对解决突发事件和问题,帮助学生排忧解难;按时参加校、院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和培训;按要求及时完成学校和学院部署的各项任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切实开展帮教工作。
(七)受聘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学生工作,做到不徇私情、廉洁自律。
三、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辅导员岗位的聘用主要以责任、任务、任职年限、表现和贡献为依据。
(一)应聘各级辅导员岗位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养、职业道德、相应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原则上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纳入教师岗位系列聘用时
1、教授三级岗位(三级):
在教授岗位任职满6年,每年考核合格以上,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近两个聘期内取得显著的学术研究成就和改革成果。
2、教授四级岗位(四级):
现
3、副教授一级岗位(五级)
在副教授岗位任职满6年,每年考核合格以上,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上个聘期内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和研究成果。
4、副教授二级岗位(六级):
在副教授岗位任职满3年,每年考核合格以上,圆满履行岗位职责,上个聘期内取得一定水平的学术和研究成果。
5、副教授三级岗位(七级):
现
6、讲师一级岗位(八级):
在讲师岗位任职满6年,每年考核合格以上,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7、讲师二级岗位(九级):
在讲师岗位任职满3年,每年考核合格以上,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8、讲师三级岗位(十级):
现任讲师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9、助教一级岗位(十一级):
在助教岗位任职满3年,工作表现积极,每年考核合格以上。
10、助教二级岗位(十二级):
现任助教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三)纳入管理岗位聘用时,按《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
四、岗位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二)个人申报。符合聘用基本条件的辅导员填写《辅导员岗位聘用申请表》,同时,申报教师岗位系列的人员须附上符合申报岗位上岗条件的有关说明和材料,申报管理岗位系列的人员根据现任职务进行职员职级的申报。首次聘用时,不进行职员职级晋升聘任。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各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
(三)资格审查。各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对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四)各单位推荐。各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提出讲师一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员,推荐副高级三级及以上岗位人选;将拟聘方案和辅导员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学校辅导员岗位聘任工作组审核。
(五)学校评审。学校辅导员岗位聘任工作组评审、确定讲师一级及以下岗位拟聘方案,评审、推荐副教授三级以上岗位和管理六级以上职员岗位拟聘人选,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审核后聘任。
(六)公示拟聘人选。
(七)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五、岗位管理与考核
根据南工委学[2008]6号《南京工业大学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参照专职辅导员申报学校教师岗位或管理岗位的管理与考核办法进行管理和考核。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授权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五:
南京工业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建设一支专业技能强、素质好的工勤队伍,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和《南京工业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范围
全校在岗的事业编制、雇员制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不含内退人员)。
(二)岗位设置原则
按照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坚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精干高效、规范管理的原则,以增强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学校教学和科研及日常运行需要为目标,实行严格控制、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
工勤技能岗位主要设置在各类实验室等教学辅助单位、后勤、产业。如确实需要,个别党政管理部门可设置少量工勤技能岗位。
按照后勤社会化改革和产业改制的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占学校事业编制的比例。
(三)岗位类别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学校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一至五级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对应关系一览表
原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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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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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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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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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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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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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岗位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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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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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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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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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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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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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岗位数量
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核准的岗位总量,工勤技能岗位原则上不超过全校岗位总量的5%,其中: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首聘时,根据工勤技能人员现状、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际等情况确定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结合聘期进行审核与调整,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比例。
二、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宪法、法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
(二)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除五级岗),并通过应聘岗位等级考核,取得省人事厅和教育厅颁发的本工种岗位等级合格证书。
(三)具备完成所聘岗位工作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工作,团结协作,身心健康能胜任完成本岗位工作。
(五)凡国家对技能岗位有特殊上岗要求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聘人员必须先获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竞聘上岗位。
三、岗位职责与聘用条件
(一)一级岗位:能够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全面掌握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工艺流程,具有较强的现场设计和分析能力,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操作技术和工艺技术上的关键问题与疑难问题,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工作业绩突出,工作中有创新。具有传授技艺并具备培训技师、高级工的能力。
(二)二级岗位:能够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全面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工艺流程,具有一定的现场设计和分析能力,能高质量完成本工种的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技术和工艺难题,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热心传授技艺,积极指导和帮助初、中、高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三)三级岗位:能够刻苦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尖子作用,高质量地完成本工种的工作任务,并能指导和帮助初、中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四)四级岗位: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独立完成本岗位任务,并能注重技术的自我提高。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骨干的作用,在技术革新和增收节支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五级岗位: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作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在高级工和中级工的指导下,完成本岗位任务,有一定的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普通工岗位:熟悉本职工作,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圆满完成本职岗位工作。
四、岗位聘任程序
(一)公布岗位名称、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职数。
(二)个人申报。填写《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申请表》,并须附本人应聘岗位工种技能等级证书、国家特殊岗位上岗资格证书和复印件。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各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
(三)资格审查。各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各单位评审、推荐。各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提出技术工三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选,并推荐技术工一、二级岗位拟聘人选,报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工作组审核。
(五)学校评审。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工作组确定技术工三、四、五级岗位拟聘人选,审核一、二级岗位拟聘人选,报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审核后聘任。
(六)公示拟聘人选。
(七)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五、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工勤技能人员应做到技术工种考核等级与应聘岗位相符,学校将进一步规范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二)在首次岗位聘用时,凡符合工勤技能岗位聘任职条件和要求的,原则上均可聘用到相应岗位,超过岗位设置数的单位,随着后勤社会化改革和产业的改制,今后逐步缩减。
六、聘期与考核
(一)工勤技能岗位的聘期期限一般为4年。聘期内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技术等级晋级聘任人员的聘期从聘任之日起至聘任周期结束之日止。聘期周期结束后需重新参加聘任。
(二)岗位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级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奖惩和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发布者:人才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