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南工校科[2004]1号
为了进一步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工作,提高教职工科技工作的积极性,经研究,对“南京工业大学科技经费分配及使用管理暂行条例”(南工科[2002]3号)进行修订补充。
1、科技经费到校后,不再设A、B卡。课题组根据自己科研工作需要,购置设备经费直接从课题研究费中开支,设备经费专用卡取消,原B卡中的经费继续使用或合并到课题研究费(A卡)中。
2、科技经费分配表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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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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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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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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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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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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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余 经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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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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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中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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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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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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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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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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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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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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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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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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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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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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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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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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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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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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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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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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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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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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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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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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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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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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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学校将管理工作中心向江浦校区转移,因工作需要到江浦校区上班,对在江浦校区购置住房或购买小汽车的教师实行分配优惠政策,结余经费课题酬金提高8%,从课题发展经费中提取。该项政策一次性享受,提取基数最高为100万元,凭购车、购房票据提取;或按正常酬金提取后,一年内凭购房、购车票据补提8%,最高不超过8万元。
3、科技人员因工作需要,用私人汽车处理公事的,过路过桥费、汽油费等可以在课题经费中报销。
4、退休人员回聘后,以学校名义对外独立承担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分配为学校10%,科技处基金2%,课题酬金88%。
5、学校将收取科研条件费(水、电、房租等),有关政策另行制订。
6、提取课题结余经费时,课题组必须向科技处提交项目完成的有关证明材料,经科技处确认后办理提取手续。
7、享受学校补贴的科研项目不得提取课题节余经费用作个人酬金。
8、该补充规定自2004年2月10日起执行。
发布者: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