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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开放实验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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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11-01
浏览次数:
南京市开放实验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南京地区高校院所科技基础设施向在宁企业及社会开放,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是指依托南京地区高校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测试服务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建立,在非涉密或国家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向全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的实验室。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管理
第三条 开放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服务领域符合南京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二)拥有固定的试验场所、提供服务的硬件配套设施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三)分析检测类的一般应具备国家(省)计量认证或实验室的认可资质,或获得专业领域内的资质;
(四)专业研发类的研究基础和人员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管理规范、管理机构健全,制定有利于调动技术人员对外服务工作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制度;
(六)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提供的专业服务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
(七)具有对外咨询和培训能力;
(八)财务上能够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符合开放实验室条件的,由所属高校院所负责组织推荐,经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后,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对外服务工作突出的择优认定为南京市开放实验室。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五条 开放实验室建设期限为一年,其所属高校院所应与市科委签署建设协议,确定开放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六条 对建设运行满一年的开放实验室,市科委对其服务工作量及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予以授牌。
第七条 市科委每两年组织对开放实验室进行条件复核。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南京市开放实验室”名称。
(一)违反委托协议,给委托方造成损失和影响,且情节严重的;
(二)由于仪器操作人员失职导致分析测试结果错误、产生严重影响或造成用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虚报测试收入的;
(四)因对委托方技术秘密泄漏造成委托方重大损失的;
(五)入网仪器设备性能不能满足相关分析测试服务的;
(六)在约定范围内,无特殊理由拒绝接受企业测试任务或其它研发需求的。
第三章 服务方式
第八条 开放实验室,应为在宁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试验验证、分析、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二)与企业共同承担技术攻关项目及产业化项目;
(三)创造知识产权、创制先进标准,参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标准联盟、技术联盟;
(四)在其优势领域面向企业设立开放课题;
(五)服务于在宁企业的其他创新活动。
第九条 开放实验室应在开放过程中妥善保管测试服务获得的实验数据、测试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并依法为用户保守技术及商业秘密。
第十条 开放实验室所属仪器设备须纳入《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开放名录,实现资源共享。每年12月底前需完成当年度仪器设备开放名录更新工作,向市科委提交当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室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信息发布网站和公共信息交流服务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向企业及社会发布开放的工作信息。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对开放实验室,给予20 万元启动经费支持,一年后评估合格的,再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开放实验室对外服务仪器设备运行、功能开发、标准制定、测试方法研究、维护管理、开放课题和相关人员等费用的支出。
第十三条 评估合格的开放实验室自下年度起,凭收费单据、服务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资金补贴申请,市科委按照服务业绩给予开放实验室不超过实际收费50%的补贴,主要用于相关工作人员奖励、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功能开发、标准制定、测试方法研究和开放课题等相关费用支出的补贴。
第十四条 对在宁企业使用《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的仪器设备,按照《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经费补助办法》,给予使用者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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