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软件著作权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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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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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软件著作权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发软件的积极性,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推动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精神,设立南京市软件著作权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资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法人和公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完成计算机软件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登记,并获得证书后均可申请资助。
第三条 资助标准: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发生的部分费用给予资助,每件资助300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登记申请发生的费用给予部分资助。
第四条 申请资助程序:
1、 申请人完成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登记申请,并获得证书后,可随时到所在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办理资助登记手续。
2、申请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1)南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资助申请表或南京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登记费资助申请表(见附表,可在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网址:www.njip.gov.cn)
(2)计算机软件或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3)计算机软件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登记缴费凭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4)个人申请资助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团体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3、资助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该年度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资助项目放入下一年度资助。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对申请项目进行汇总后于每年11月5日前报送市科技局。
4、经市科技局同意后,于每年12月份将资助经费拨付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并由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发放给资助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于2005年2月24日印发的《南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资助办法(试行)》(宁科[2005]37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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