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南工校科【2019】2号、《南京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南工校科【2019】3号、《南京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南工校科【2019】4号 文件解读

  • 文章作者:综合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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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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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横向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涉及公共资源的处置以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妥善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我校目前采用的《南京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南工校科[20179号,《南京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南工校科[201710号等,自实施以来,一直处于省内科技政策改革的领先地位,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随着《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及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6号,科技30条)的出台,我校原有相关政策和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了响应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要求,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实现我校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创业型大学的宏伟目标,结合实际需求,由科研部牵头组织对横向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办法和文件进行了修订。

【政策要点】

1.科技成果中的专利成果(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学校将专利权人权益的70%以上赋予职务发明人,并通过约定权属或出资比例,对该专利进行分割确权,签订专利权的归属协议。对于实施许可、转让的专利按学校与职务发明人3:7的比例共享知识产权;对作价入股的专利按学校与职务发明人1:9的比例共享知识产权。

2.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承担的项目和经费,视同相应等级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方面同等对待。

3.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到相关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创新创业活动,并按规定取得相应劳动报酬。

4.学校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业,但不得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离岗创业及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的依据。

5.科研管理人员可以作为技术经纪(经理)人开展技术转移活动,并依法取得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给予的奖励与补助。

6.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如下方式: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有偿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7.对于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须在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或科研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对于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定价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需在科研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8.利用学校职务发明成果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学校将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7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10%作为学校收益,1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10%奖励给在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由学校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转让收益8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

9.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将作价投资取得股份的9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其余10%作为学校股权。

10.以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学科型公司,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0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所占股份一般按不低于30%、不高于70%比例折算,具体比例由投资各方商定。

11.如科技成果直接折算成货币形式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合作方须以技术合作方式将折算资金打入学校账户,学校将该资金的10%90%分别作为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注册资本。为保障无形资产权益,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成果作价金额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原则上保持不变。

12.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作为创办学科型公司的注册资金,成果完成人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90%,学校享有10%

13.学校从学科型公司中取得的股权收益,40%作为学校发展,30%作为创办人所在二级单位发展,30%作为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用于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关人员的奖励。

14.学科型公司创办3年后,学校适时转让或减持所持股权。鼓励企业(成果完成人)回购,由成果完成人回购的,学校另奖励股权退出所得部分的10%

15.学校对科研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研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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